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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谭炳照与包头市海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被上诉人海顺房地产公司答辩称: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理应无效,敏捷公司的主张毫无依据。2、上诉人无论是管辖异议的请求还是管辖异议上

被上诉人海顺房地产公司答辩称: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理应无效,敏捷公司的主张毫无依据。2、上诉人无论是管辖异议的请求还是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都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审理,这样的请求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只能依法予以驳回。广州市的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为诉讼标的的金额为4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9亿元,番禺区法院无权受理本案。3、敏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假,恶意拖延,无理缠诉才是其真正的意图。

本院认为:2009年8月28日上诉人敏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顺房地产公司在广州市签订了《天津住宅发展集团包头置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的第十条其他事项10.4约定:本合同及相关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先进行协商,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为1.9亿元,超过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但是合同当事人对将该合同的有关争议交由对广州市番禺区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的意思是清楚的。本案有关争议处理的管辖约定,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具体管辖法院,当事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对地域管辖有所预期,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尽量减少无效管辖协议的立场,当事人既约定了地域管辖,又约定了级别管辖,应当认定当事人在案件地域管辖上的明确选择有效。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争议发生的范围和金额是无法预测的,当事人双方合同签订时约定由广东省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认定合同双方对地域管辖达成了一致。

根据本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同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标的额为19000余万元,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涉案合同管辖约定无效不当。

上诉人提出要求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表达了请求由广州市番禺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意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包剑平

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