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二审判决陈增连承担存款损失20%的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陈增连将款项存入农行学府支行,其与农行学府支行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农行学府支行即负有根据存款人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负有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也负有相关注意保护的责任。本案中,陈增连存入农行学府支行709万元的款项被武星昱非法挪用,并造成资金无法收回的损失,不仅与武星昱利用农行学府支行的监管疏漏有关,也与陈增连主动将其身份证原件、名章、企业印章、存折及银行卡密码等重要资料及存款信息交给他人密不可分,陈增连的不当行为与其资金损失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根据陈增连的过错程度、资金损失数额,酌定其承担资金损失的20%,符合本案客观情况。陈增连申请再审称,农行学府支行应承担支付陈增连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陈增连应否返还农行学府支行给付的100万元款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长风街分理处给陈增连出具的四份《中国农行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载明,陈增连存款总额为709万元,年利率为2.25%。陈增连的存款已取得法定利息回报。但是,陈增连除获取正常存款利息,还得到100万元的额外“奖励”。武星昱、郑爱花利用职务之便给付陈增连高额“奖励”的行为,显然属于非法揽储行为;陈增连作为存款人也应当知道该行为的违法性。而且正是由于该非法揽储行为的存在,才导致武星昱、郑爱花等人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发生。陈增连获取100万元的存款“奖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给农行学府支行。此外,一审判决陈增连返还该款项,陈增连对该项判决并未提起上诉。因此,陈增连申请再审称,该100万元“奖励”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并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增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增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