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前已述及,一、二审法院依据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支付情况,认定张学真实际施工的24、26号楼造价为12823292.6元,实际收到工程款974417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马永军主张工程结算价款和已支付工程款数额没有查清,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案涉工程于2010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涡河治理指挥部分别于2011年1月31日支付张学真工程款951562.62元、2012年1月21日支付张学真工程款100万元、2012年8月30日支付张学真工程款1201859元。至2012年10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质保期届满,质保金退还条件满足。二审法院根据工程款欠付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五段计算利息,合法有据。马永军申请再审认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表分八段计算利息,与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支付情况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永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永军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