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的意见和理由,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证据8实施例1中的以下表述:“铺好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并压实抹平后,将覆上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的外模板2沿纵向向上卷起,同时,将两个端盖1分别放置在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纵向的两个端头处。”证据8上述表述中的“端头处”含义比较模糊,并未清楚地表述“端盖”是在管内还是管外。在上述文字表述不清楚的情况下,说明书中其他具体描述证据8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的示意图和文字描述可以用于解释实施例1。证据8附图2为实施例1中c步骤的示意图,端盖1的直径与外模板2卷起后的圆的直径即空心管的外径相同;此外,附图2具有局部剖视图部分,该部分实际上是将端盖1的一小部分截去,露出了端盖1遮盖住的胶凝材料6、7以及增强网8。可见,附图2直观准确地显示出,端盖l被放置于外模板2上而不是胶凝料浆3上,即不是位于空心管管端口内壁。因此,结合附图2和实施例1的c步骤,可以认定证据8实施例1中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6“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8具备新颖性。 证据8说明书文字及附图中均没有直接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的内容,反而是附图2直接表示管端封口板未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在外模板上铺……胶凝料浆”并不排斥在外模板上预留不含胶凝料浆的位置,巨星公司关于证据8说明书文字及附图中有多处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在证据8中外模板的任意位置均铺有料浆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巨星公司主张管端封口板与管壁的结构形式只有四种,即便这种主张成立,鉴于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中“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这一技术特征并没有被证据8所公开。此外,巨星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中并没有主张端盖放置位置为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其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亦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7—30、32—53均为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8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巨星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30、32—53相对于证据8不具备新颖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巨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