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3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志军,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清珠,女,汉族,1971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辉,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彦乔,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进发,男,汉族,1973年3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阮晓青,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晓明,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志军、侯清珠、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林进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志军、侯清珠、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德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