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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美酒河酿酒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长寿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根据李长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李长寿的父亲李兴发生前系茅台酒厂的副厂长。李兴发在1964年带领科研小组摸索出茅台酒三种典型体,使茅台酒的传统工艺得到进一步的认识和完善,勾兑方法更科学,受

根据李长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李长寿的父亲李兴发生前系茅台酒厂的副厂长。李兴发在1964年带领科研小组摸索出茅台酒三种典型体,使茅台酒的传统工艺得到进一步的认识和完善,勾兑方法更科学,受到贵州省政府、轻工厅的奖励,并在1984年至1992年期间获得了多项荣誉,为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做出一定贡献。基于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李兴发在酒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商品的品质特点与李兴发本人或茅台酒的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不良影响。贵州美酒河公司关于争议商标与李兴发、茅台酒厂不存在任何联系、不具有不良影响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李兴法”文字及图组成,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兴发生前系茅台酒厂的副厂长,李兴发在1964年带领科研小组摸索出茅台酒三种典型体,使茅台酒的传统工艺得到进一步的认识和完善,勾兑方法更科学,受到贵州省政府、轻工厅的奖励,并在1984年至1992年期间获得了多项荣誉,为茅台酒的酿造工艺做出一定贡献,在酒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商品的品质特点与李兴发本人或茅台酒的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不良影响。鉴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贵州美酒河酿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