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依据双环股份公司在另案中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咨询报告书》,综合考虑整车销售成本、整车利润、销售数量、前保险杠单价及其在整车中所占比重等因素,认定双环股份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为人民币172万元,并据此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双环股份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双环有限公司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单方委托河北金诺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形成的报告,报告所依据的材料均由双环有限公司单方提供,未经其他各方当事人质证。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有关认定。因此,对于双环股份公司有关二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错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双环股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