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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日盈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银图国际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新颖性的判断是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对于仅包含单个技术方案的一项权利要求,只有当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现

新颖性的判断是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比较。对于仅包含单个技术方案的一项权利要求,只有当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现有技术中单独一项技术方案公开,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一项权利要求,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应当将该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以各自的技术方案为单元,分别与现有技术中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如果其中的某个技术方案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该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但不影响其他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判断。第15211号无效决定在评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5、6、7、8的新颖性时,按照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技术方案分别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单独对比的方式,对该权利要求所包含的两个或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分别进行了评价,其评价方式和结论均无不当。一、二审判决对此评价方式予以支持,适用法律正确。日盈公司提出第15211号无效决定对于权利要求8与权利要求4、5、7评价标准不同,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日盈公司申请再审主张评价专利的新颖性不应当以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方案作为基本单位,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修改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对于一项权利要求包含数个并列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人可以选择主动删除某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该修改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后,就免去了请求人宣告该技术方案无效的举证责任。但是,专利权人也可以选择被动地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作为对比文件,判断请求人对该技术方案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后,将该技术方案宣告无效。本案中,专利权人银图公司虽然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但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查过程中,银图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5211号无效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准进行无效宣告审查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日盈公司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过程中宣布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文本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日盈公司关于银图公司只能通过删除技术方案才能使其他并列的技术方案维持有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日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山日盈礼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