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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夫瑞德.A.A.鲁波克与潍坊中云机器有限公司、天津盛象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关于焦点2。本案被诉侵权设备价值较高,体积巨大,并由盛象公司实际控制,鲁波克自行取证确实存在较大的实际困难。针对中云公司、盛象公司的侵权行为,鲁波克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公证书、法院保全证据照片、技术专家

关于焦点2。本案被诉侵权设备价值较高,体积巨大,并由盛象公司实际控制,鲁波克自行取证确实存在较大的实际困难。针对中云公司、盛象公司的侵权行为,鲁波克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公证书、法院保全证据照片、技术专家侵权对比分析意见等证据材料,鲁波克已基本上穷尽了其所能采取的合理取证方式,尽到了合理的举证义务。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鲁波克向一审法院申请进行技术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盛象公司先是表示被诉侵权设备已经停产,不再使用;后又以设备过大需要拆解、停产时间较长等为由不同意拆解。在鲁波克同意就盛象公司停产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后,盛象公司无正当理由仍然拒绝鉴定。被诉侵权设备价值较大,使用时间较长,中云公司作为生产商,以设备是早年生产等为由表示无法提供图纸,亦明显违背常理。在权利人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了充分举证,并且现有证据已经达到了初步证明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中云公司和盛象公司无正当理由一方面拒绝提供被诉侵权设备图纸或者配合鉴定,致使鉴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另一方面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鲁波克的诉讼主张成立,并无不当。中云公司关于二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不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3。中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第25号鉴定书。经查,该鉴定书中的上模块与一审法院保全证据照片中被诉侵权设备的上模块在通孔和肋条的数量上差异显著,明显属于不同部件。因此,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设备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中云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潍坊中云机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