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动网络公司关于(2009)东民初字第0995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亚视星润公司与金强盛世公司之间的涉案作品授权书鉴定结论正确性的质疑问题,因为激动网络公司没有举出相反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是错误的,本院不予支持。激动网络公司关于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请求审查草率不严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9954号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具有事实基础等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激动网络公司或金强盛世公司基于印章虚假问题的刑事报案,与本案的侵权认定并无必然联系,一审、二审法院未中止案件诉讼并无不当。 激动网络公司提交的关于亚视公司和金强盛世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授权关系等的证据,因都是复印件,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相对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亚视星润公司授权书为伪造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较弱。一审、二审法院据此没有支持激动网络公司关于亚视公司和金强盛世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主张正确。 综上,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