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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万全与临海名宜礼品玩具有限公司、宁波晓东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本案中,游万全以第1421号、第1763号及第1764号公证书为事实基础,认为临海名宜公司和宁波晓东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游万全筹码图案著作权的筹码产品的行为,从而构成对游万全所享著作权的共同侵犯并应

本案中,游万全以第1421号、第1763号及第1764号公证书为事实基础,认为临海名宜公司和宁波晓东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游万全筹码图案著作权的筹码产品的行为,从而构成对游万全所享著作权的共同侵犯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各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在第1421号和第1763号公证书所针对的公证保全行为发生之时,临海名宜公司已经被游万全接管和实际控制,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产品来源及生产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第1764号公证书所附照片中虽有宁波晓东公司网站中产品的展示情况,但游万全并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宁波晓东公司是否具有实际销售的行为,更无证据证明宁波晓东公司与临海名宜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共同的生产、销售行为。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宁波晓东公司与临海名宜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的结论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其他再审理由及证据的问题

首先,关于游万全在再审期间提交的六份材料是否应予采信的问题。游万全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及听证当庭提交了六份材料并请求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述六份材料均由游万全自行制作或无原件,证据内容上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游万全所提二审法院超出一审法院审理范围的问题。游万全提出,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已经认定临海名宜公司和宁波晓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又作出了与此不同的认定,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是以三幅筹码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从而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为由驳回了游万全的诉讼请求,并未认定临海名宜公司与宁波晓东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因在作品独创性的问题上作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认定,故而进一步根据游万全的诉讼请求和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评述了临海名宜公司与宁波晓东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其审理范围均以游万全所提事实与理由为依据,并未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游万全对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游万全和临海名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游万全、临海名宜礼品玩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