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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鼓罗茨鼓风机公司与罗茨风机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2、关于川鼓罗茨鼓风机公司应否在企业名称中停止适用“川鼓”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 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

2、关于川鼓罗茨鼓风机公司应否在企业名称中停止适用“川鼓”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二审法院据此判令川鼓罗茨鼓风机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川鼓”二字并无不当。

综上,川鼓罗茨鼓风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川鼓罗茨鼓风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