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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佳商标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陈钧贤、李曾超群商标异议行政纠纷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佳商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