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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新鳄恤国际机构新鳄恤国际机构(香港)有限公司商标(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适用上述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适用上述规定的要件之一也必须是相关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本质仍然是相关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问题。本案中,如前所述,就构成要素的比较而言,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能认定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关系。因此,无论拉科斯特公司的商标是否驰名,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即使使用与鳄鱼有关的拼音或图案,并不必然导致其不能共存。在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情况下,亦没有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四引证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不属于对拉科斯特公司四引证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不存在误导公众、致使拉科斯特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并无不当,拉科斯特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拉科斯特公司再审中主张新鳄恤公司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本案没有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基础,拉科斯特公司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3、一审、二审判决是否违反商标近似性判断的个案审查原则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虽查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商评字[2008]第06551号《关于第3404183号“XINEYU”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的事实,但并未将该裁定的认定结论作为本案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的依据,而是依照商标近似性判断的个案审查原则将本案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后,得出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结论。因此,拉科斯特公司称一审、二审法院违反商标近似性判断的个案审查原则的再审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拉科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晓  白

助理审判员 ???王艳芳

助理审判员 ???李?嵘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