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二审判决第5页明确记载以梁均培提交的YD693型游戏机作为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侵权与否的比对,并未以公证购买的实物产品作为比对对象。而且,刘少宏在本院当庭提出上述申请再审理由时,距本案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已经超过二年。因此,刘少宏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少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少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