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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琴、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张亚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琴(曾用名葛志勤)。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富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6-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志琴(曾用名葛志勤)。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溧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富康,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祥。

葛志琴、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因与张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2〕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 2月4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溧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在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同时,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368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该案。并于2012年10月22日立案号为(2012)民提字第165号,该再审案件正在审理中。为避免同一案件的重复审理,给各方当事人增加讼累,裁定如下:

将(2013)民抗字第6号案件并入(2012)民提字第165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 判 长  何 抒

审 判 员  李桂顺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