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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与天津南开大学蓖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从蓖麻公司提交的张敏与蓖麻公司工作人员往来邮件的时间来看,截至2007年9月张敏尚在蓖麻公司兼职,而此时距离张敏于2008年7月23日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尚不足一年,因此一审和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张敏系在离开蓖麻公司

从蓖麻公司提交的张敏与蓖麻公司工作人员往来邮件的时间来看,截至2007年9月张敏尚在蓖麻公司兼职,而此时距离张敏于2008年7月23日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尚不足一年,因此一审和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张敏系在离开蓖麻公司一年内作出的涉案发明创造的事实是正确的。

3.关于涉案发明是否与张敏在蓖麻公司从事的工作任务有关。

涉案发明是由蓖麻油类化合物制备癸二酸的方法,是在非酚稀释剂异构羧酸存在下,通过加入高温表面活性剂和高温热阻聚剂,使蓖麻油类化合物在高温强碱下裂解生产癸二酸,避免了含酚稀释剂造成的含酚废水污染,裂解更完全、癸二酸得率提高,癸二酸的纯度提高,原材料的消耗降低。张敏在蓖麻公司参与的研究课题是无酚裂解制造癸二酸的清洁生产工艺,该课题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就是制造癸二酸工艺中存在的含酚废水污染问题,该课题经历了由微波裂解制造癸二酸到用无酚稀释剂方法制备癸二酸的研发过程。张敏是用微波裂解方法制造癸二酸项目组的主要成员。虽然涉案专利技术是用稀释剂方法制造癸二酸,与张敏在蓖麻公司所采用的微波裂解研发方法不同,但二者均是从蓖麻油中无酚提取癸二酸的清洁生产方法,属于对同一科研课题的研发,系相关连的发明创造;且张敏虽未直接参与蓖麻公司用稀释剂方法制造癸二酸的研发工作,但张敏与蓖麻公司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显示,张敏知晓蓖麻公司在进行用无酚类化合物作为稀释剂制造癸二酸的研发工作。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是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与张敏在蓖麻公司从事的工作任务相关,而不是将涉案申请专利的技术与蓖麻公司申请的专利技术相比对,判断二者是否为同一技术。因此,张敏关于一审和二审法院将两项专利技术予以混淆,没有对二者的本质区别进行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涉案发明创造是与张敏在蓖麻公司从事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张敏所主张的其作为南开大学的老师,研发无酚裂解制造癸二酸技术是在南开大学的领导下开展的,执行的是南开大学的教研任务,利用的是南开大学或南开大学的合作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南开大学的问题,二审法院在二审审理时已经询问了南开大学,南开大学给二审法院来函表示对涉案专利不主张权利。

张敏称在蓖麻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上有一审法院的批示语,并据此认为一审法院裁判不公。本院认为,证据目录上书写的内容是对如何罗列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批注,不能因此批注写在蓖麻公司提交的证据目录上,就据此认为一审法院裁判不公,故张敏关于一审法院裁判不公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号为200810053917.2、名称为“由蓖麻油类化合物制备癸二酸的方法”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属于蓖麻公司。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正确,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