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对,缺少音乐芯片和遥控器及遥控接收器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因此二审判决结果正确。按键与折叠键盘是否构成等同对本案的侵权判断不产生影响,因此对按键与折叠键盘是否构成等同不再给予评述。 二审判决虽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之处,但是鉴于二审判决结果正确,张强的有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结果,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一审中,张强选择以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一、二审法院比对的也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有3项权利要求不会对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张强有关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张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