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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三个焦点问题:(一)本案是否应由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二)石家庄中院审理的双环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是否应当移送河北高院与本案合并审理;(三)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三个焦点问题:(一)本案是否应由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二)石家庄中院审理的双环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是否应当移送河北高院与本案合并审理;(三)本田株式会社是否存在恶意规避管辖的行为。

(一)本案应否由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

根据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达3.4857亿元,应当属于河北高院一审受案范围。河北高院将本案移送没有一审管辖权的石家庄中院审理不当。因此,对本田株式会社关于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石家庄中院审理的双环公司诉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是否应当移送河北高院与本案合并审理

石家庄中院现审理的确认不侵权案与本案均涉及同一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涉及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侵权诉讼,根据本院(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第一条规定,为了避免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两案应当移送管辖合并审理。如何移送管辖,应当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分别予以确定。如果属于地域管辖,则应按照本院上述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精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移送,即由后立案受理的法院移送到先立案受理的法院。如果属于级别管辖,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移送,即级别低的法院应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级别高的法院合并审理,而级别高的法院一般不能将其立案受理的案件移送到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级别低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涉及的是级别管辖权异议,按照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和涉外性质,河北高院应当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石家庄中院无权管辖本案,故河北高院应当将石家庄中院现审理的确认不侵权案件提至该院,与其立案受理的本案合并审理,而不是将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本案指定给没有管辖权的石家庄中院与其正在审理的确认不侵权案件合并审理。

(三)本田株式会社是否存在恶意规避管辖的行为

本院(2004)民三他字第4号通知责成北京高院将其立案受理的本田株式会社诉双环公司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移送石家庄中院与其受理的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权案件合并审理,实际上解决的是上述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鉴于本田株式会社诉双环公司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的标的额达8000万元和涉外性质,且移送前由北京高院一审,所以通知特别强调,级别管辖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非双环公司所称的本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指定石家庄中院管辖。根据当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河北高院受理争议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及争议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显然上述专利侵权案件属于河北高院一审案件受案范围,对此河北高院在其(2004)冀立民函字第43号通知中也予以确认。但河北高院没有严格执行本院上述通知规定,仍以(2004)冀立民函字第43号通知将该专利侵权案件指定石家庄中院与其受理的确认不侵权案合并审理。本院根据本田株式会社提出的级别管辖权异议,基于该案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具有重大影响,要求河北高院将该专利侵权案件作为一审案件受理。河北高院也确实进行了纠正,通知石家庄中院将上述两案移送河北高院合并审理,但此后又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影响案件提级管辖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为由,再次将两案指定石家庄中院审理。由此可见,上述两案本应由河北高院作为一审法院合并审理,该院将其指定石家庄中院审理自始即违反本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和对本案级别管辖的具体指导意见。在上述两案经石家庄中院一审完毕进入河北高院二审期间,本院撤销了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河北高院据此将上述两案发回石家庄中院重审。重审期间,本田株式会社就侵权案件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置。石家庄中院准许其撤诉后,本田株式会社根据双环公司提交的《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造成利润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重新计算其损害赔偿请求额,并向河北高院提起本案诉讼,亦合法有据,并不存在如河北高院和双环公司所述的恶意规避管辖的行为。

至于本田株式会社提出的石家庄中院偏袒双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双环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出,本田株式会社对其授权委托书提交的公证文件系公证人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行为的证明,而不是对授权委托书本身的证明,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相应的公证文件中载明其法定代表人在公证人面前陈述该授权委托书确系其本人签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使馆就该公证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了认证。由此可见,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确系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公司签发,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该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