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洪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洪亮。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洪亮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栋,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曹铭书,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章根。

委托代理人:夏平,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洪亮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实用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4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亮申请再审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附件2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内管外壁上和外管内壁上设有环形台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压簧套在螺栓上,附件2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