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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所述,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所述,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