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一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从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豫能公司去除套管的被诉侵权施工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套管有关的“清除燃气管与套管间的杂物”,“需调整燃气管与套管间间隙的、使其均匀”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去除套管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王好兵涉案专利权的侵犯。王好兵关于涉案专利中清除燃气管与套管间杂物,调整燃气管与套管间隙和被诉侵权方法中清除燃气管与楼板间隙杂物,调整燃气管与楼板间隙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王好兵提出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主张是否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王好兵在本案一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是豫能公司在其实施的煤气管道改造工程中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故请求豫能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因此,本案需要查明的问题就是豫能公司在其实施的煤气管道改造工程中是否使用了王好兵的专利方法,构成对王好兵涉案专利权的侵犯,至于豫能公司所使用的被诉侵权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与本案认定豫能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关联性,不会影响对本案的侵权判断。因此,王好兵所述豫能公司去掉套管的施工方法系违规技术方法,不应得到支持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好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好兵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