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个问题,贝林格尔公司在本院询问中认可,反证1所述“粒径稳定”是指粒径的物理稳定性。然而,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仅笼统地提及“起始物料在多种环境条件作用下的活性稳定性、药物制剂制造过程的稳定性以及最终药物组合物的稳定性”,说明书第2页第5段则对前述的“药物制剂制造过程的稳定性”进一步描述为,“另一项制造所需药物制剂的研磨过程可能发生的问题为这种过程造成的能量输入以及对晶体表面产生应力。这种情况可以导致多晶形变化,导致非晶形形成的改变、或导致结晶晶格的变化。”可见,说明书关于物理稳定性的表述部分仅提及晶形、晶格,并未涉及反证1所述“粒径”,亦未给出相关的技术教导和启示。而且,根据2000年版药典的规定,“加速试验”期间,需按稳定性重点考察项目检测,而该药典附表列明的“吸入气(粉)雾剂”考察项目并未包括反证1述及的“粒径”或粒度。可见,2000年版药典的有关规定也不足以确定反证1所述“粒径稳定”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2000年版药典关于“加速试验”的规定,无法得出反证1所述“粒径稳定”的技术效果已被说明书记载的结论,反证1所述的技术效果在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时亦因此不应被考虑。贝林格尔公司关于原二审判决未采信反证1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贝林格尔公司主张的原二审法院漏审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问题,经查,贝林格尔公司在上诉状中未提及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问题,仅在二审庭审中被法官问及权利要求2时陈述了有关意见。本院认为,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是权利要求1所述结晶性溴化替托品单水合物的制备方法,贝林格尔公司在本院询问中认可,该制备方法的操作步骤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应具有创造性。在第12206号无效决定和原一审判决均认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原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听取各方当事人就包括权利要求2在内的全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意见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因此,虽然二审判决书未明确评述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问题,但未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故不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错误。贝林格尔公司关于原二审法院漏审权利要求2创造性属程序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贝林格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贝林格尔英格海姆法玛两合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