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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付志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先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先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台山先驱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