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区别特征1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二审判决以“在剪刀片上设计有彩色图案,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等为由,认定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具有实质性差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鉴于二审判决结论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马培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培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博 附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 涉案专利主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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