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二审判决某某市国土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支付利息是否适当问题。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的规定,判决某某市国土局在返还征地款的同时返还征地款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并无不当。某某市国土局关于二审法院上述判决错误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市国土局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