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岳皇加油站是否处于清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和清连公路公司在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建为高速公路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本案纠纷相关的违法施工问题。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既有相关规定设定的实质性标准要求,也有严格的行政划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定,其他单位无权进行此项行政行为。岳皇加油站要求人民法院认定清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其就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原审人民法院在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未举证证明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了清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情况下,不支持岳皇加油站处于建筑控制区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作为新证据提供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连一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其内容是关于清连一级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并非该公路升级改建为高速公路后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故该通告内容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相关认定。 虽然广东省交通厅于2008年6月20日才在清连公路公司提交的《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项目旧路改造段控制性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补办旧路升级改造施工许可”的意见,但该厅在20O5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征求清(远)连(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高速)工程清新迳口至石潭段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建设意见的函》(粤交基函[2005]1538号)中即已表示拟同意清新迳口至石潭段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建设,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亦通过《关于对清连公路升级改造(高速)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问题的意见》(粤发改交函[2005]1879号),对广东省交通厅的意见表示认可。清远市交通局据此向清连高速化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总部发出《关于抓紧清连公路升级改造(高速)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的函》(清市交函[2005]120号),要求该部争取次年首季全面动工,并确保改造工程在2008年全线建成通车。清连公路公司虽然未在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已获得相关主管行政机关对开工建设的书面许可。所以,清连公路公司对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即对清连一级公路进行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的施工建设,是经过相关部门准许的,没有过错。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主张清连公路公司违法施工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案由和争议焦点的确定以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在起诉中提出赔偿的依据就是清连公路公司实施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的行为导致了岳皇加油站12年6个月的经营权完全丧失,侵害了其合法经营权,造成了其建设成本投入和经营利润损失;清连公路公司也是针对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的要求和理由进行答辩。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理由确定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是正确的;在此基础上通过征求双方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也无不妥之处。高速公路建设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立项、勘察、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拆迁、补偿等事项均应由各个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依法进行,并非完全由清连公路公司承担。清连公路公司在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因过错侵害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财产权的事实。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一直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油站的补偿方案、选址迁建、产权明晰等问题进行商谈和处理。在此情况下,申请再审人又主张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其与清连公路公司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并要求以此为基础归纳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判令清连公路公司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审理本案是正确的,不存在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提出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 综上,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县岳皇加油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抒 审 判 员 王云飞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