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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与张文成合作探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四)关于太西煤公司应否返还张文成投资款的问题。太西煤公司与张文成在《合同》中已明确,矿井的现有财产属于张文成独家投资计278万元。在合作探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太西煤公司探矿手续不完备,阿拉善右旗

(四)关于太西煤公司应否返还张文成投资款的问题。太西煤公司与张文成在《合同》中已明确,矿井的现有财产属于张文成独家投资计278万元。在合作探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太西煤公司探矿手续不完备,阿拉善右旗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发字[2008]第05号《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太西煤公司保家井二号井煤矿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的行为为由,责令其停止开采,并封闭了矿井,导致合作探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得不到实现。在此情形下,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作探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涉案合作探矿《合同》的解除,是因太西煤公司资质不全、无许可证等原因造成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作探矿《合同》解除后,矿井的权属仍归太西煤公司所有,而张文成对矿井投资形成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确认的张文成投资数额,判决太西煤公司返还张文成投资款278万元(扣减借款20万元后为258万元),并无不当。太西煤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不应承担返还张文成投资款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关于二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1.鉴定问题。太西煤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申请对《证明》上公章和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明》与本案事实认定之间无关联性,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二审诉讼中,虽然张文成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以证实《证明》上公章和签字的真实性,但二审判决并未确认该证据的法律效力,也未以《证明》作为认定张文成概括受让了荣春公司在《煤炭建设生产经营合同》中相关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本案诉讼中是否对《证明》上公章和签字的真伪委托鉴定已无实质意义。一、二审法院对太西煤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证据采信问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针对太西煤公司对《证明》真实性提出的质疑,二审法院准许张文成申请在《证明》上签字的刘某本人到庭作证,但对刘某的出庭证言并未作出是否采信的认证意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太西煤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准许刘某出庭作证,并采信证人证言,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太西煤公司的再审申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