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太西煤公司应否返还张文成投资款的问题。太西煤公司与张文成在《合同》中已明确,矿井的现有财产属于张文成独家投资计278万元。在合作探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太西煤公司探矿手续不完备,阿拉善右旗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发字[2008]第05号《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太西煤公司保家井二号井煤矿存在“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的行为为由,责令其停止开采,并封闭了矿井,导致合作探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得不到实现。在此情形下,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作探矿《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涉案合作探矿《合同》的解除,是因太西煤公司资质不全、无许可证等原因造成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合作探矿《合同》解除后,矿井的权属仍归太西煤公司所有,而张文成对矿井投资形成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确认的张文成投资数额,判决太西煤公司返还张文成投资款278万元(扣减借款20万元后为258万元),并无不当。太西煤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不应承担返还张文成投资款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关于二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1.鉴定问题。太西煤公司在一审诉讼中申请对《证明》上公章和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明》与本案事实认定之间无关联性,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支持。二审诉讼中,虽然张文成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以证实《证明》上公章和签字的真实性,但二审判决并未确认该证据的法律效力,也未以《证明》作为认定张文成概括受让了荣春公司在《煤炭建设生产经营合同》中相关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本案诉讼中是否对《证明》上公章和签字的真伪委托鉴定已无实质意义。一、二审法院对太西煤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证据采信问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针对太西煤公司对《证明》真实性提出的质疑,二审法院准许张文成申请在《证明》上签字的刘某本人到庭作证,但对刘某的出庭证言并未作出是否采信的认证意见。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太西煤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准许刘某出庭作证,并采信证人证言,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太西煤公司的再审申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常山多元合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