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兆薪公司与新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2005年3月2日,滦县建设局与兆薪公司签订了《燃气开发协议书》,其中约定:兆薪公司独家开发建设经营滦县城区(含开发区——企业自备气除外)燃气设施,建煤制气及天然气兼容站一座,占地5.5亩,城市主管网80公里及30000户城区居民庭院入户管网。2011年6月8日,滦县发展改革局与新奥公司也签订了《天然气经营协议》,明确新奥公司经营范围是2005年3月2日滦县建设局与兆薪公司所签订《燃气开发协议书》范围外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建设内容是新奥公司出资2.5亿元建设永唐秦输气管道至滦县26公里天然气管道及门站、母站、天然气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开发经营范围内的天然气用户。兆薪公司与新奥公司均是在滦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与许可范围内从事燃气供应、天然气管道建设等特许经营行为。兆薪公司认为新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存在冲突,侵犯了其独家经营区域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对于双方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冲突,二审法院向滦县发展改革局等单位进行了调查,滦县发展改革局在《关于滦县新奥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函》中称:新奥公司与兆薪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容界定明确,没有冲突。新奥公司与兆薪公司均是在滦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及许可范围内经营燃气管道建设及供应,经营范围及区域的具体确认,应由授权单位即滦县人民政府自己作出解释。即使上述两份协议在经营范围上存有冲突,也是滦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发展与规划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决策,法院在本案用益物权纠纷中均无权替滦县人民政府作出解释,并对双方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划分。而且,兆薪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追加滦县人民政府为当事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兆薪公司与新奥公司经营区域如何划分、经营权是否存在冲突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三)关于新奥公司在滦县经营燃气业务、建设燃气设施及管道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燃气管道建设及其经营行为,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未取得相应资质及授权的企业不得从事该类业务。新奥公司依据滦县人民政府授权以及《天然气经营协议》约定开始在滦县从事天然气供应、建设燃气设施及管道等经营行为。新奥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基于滦县人民政府的规划许可,其所从事天然气供应、建设燃气设施及管道等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经营天然气的行业规定,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审查处理范围。兆薪公司申请再审称,新奥公司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新奥公司在滦县从事天然气供应、建设燃气设施及管道等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四)关于新奥公司铺设迁安分输站至滦县城区管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兆薪公司合法经营权的问题。滦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规划,承诺首先取得永唐秦天然气管道滦县开口权的企业享有滦县输气管道工程建设的权利。新奥公司经过积极联络协调,争取到中石油公司为滦县增设开口,并首先取得了中石油公司为滦县增设开口的批复。此后,滦县发展改革局与新奥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天然气经营协议》。新奥公司根据《滦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新奥公司办理永唐秦管线滦县开口的函》、滦县人民政府的两次《会议纪要》及滦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新奥公司天然气管道、门站及加气母站建设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等相关文件及批复开始建设迁安分输站至滦县城区天然气管道。因此,新奥公司铺设天然气管道是基于滦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及授权,该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是否侵犯了兆薪公司的燃气经营权等问题不属于本案用益物权民事纠纷的审查处理范围。二审法院认为新奥公司铺设迁安分输站至滦县城区管道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兆薪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无不当。 (五)关于冀东人家、滦州大厦的用气行为是否侵犯了兆薪公司经营权益的问题。根据《燃气开发协议书》的内容,企业自备气不包括在兆薪公司的经营范围内。滦州大厦在接受二审法院调查时说明,其使用气源是自己投资建设的自备气,滦县住建局、发展改革局也都认为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气源。因此,兆薪公司以二审判决认定冀东人家、滦州大厦的用气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采信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兆薪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滦县兆薪燃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饶 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