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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和泰惠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一审庭审过程中,和泰公司与火车头公司对双方于2008年11月20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事实均予认可。2008年12月1日、12月2日,火车头公司通过银行向惠丰公司分别汇款1000万元、500万元。2008年12月

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一审庭审过程中,和泰公司与火车头公司对双方于2008年11月20日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事实均予认可。2008年12月1日、12月2日,火车头公司通过银行向惠丰公司分别汇款1000万元、500万元。2008年12月9日,火车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认为双方经济纠纷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其三个银行账户的查封,同意将解除查封后银行账户内的款项自愿支付给和泰公司及其指定的收款人。2009年6月30日,一审法院与惠丰公司的会计郭兆林、火车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连祺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双方均同意解除查封并支付款项。2009年7月1日,火车头公司又向和泰公司支付550万元,一审法院随后裁定解除对火车头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现火车头公司主张和解协议是在公安机关胁迫下达成,既与其一审期间的陈述及相应的履行行为相悖,亦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和解协议的诉讼。故二审判决认定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火车头公司主张和泰公司应返还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100万元赞助费及34.8318万元运煤款。因和泰公司与火车头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达成的口头和解协议是双方就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争议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且一并解决了双方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和补偿事宜,火车头公司在此之外又主张100万元赞助费及34.8318万元运煤款,不能成立。

关于和泰公司是否应开具发票。本案中,因火车头公司侵占和泰公司的车厢,火车头公司须返还和泰公司给付的车厢款并赔偿和泰公司的利润损失,火车头公司与和泰公司之间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非商品买卖法律关系,且双方达成的口头和解协议中并未对发票开具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故火车头公司关于和泰公司应开具发票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四)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遗漏或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问题

火车头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其并未说明一、二审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具体理由,故其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火车头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京铁火车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