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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毛越东担保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天亿达公司主张毛越东提供的2010年11月29日与任丹妮、捷视飞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委托收款书》是伪造的,天亿飞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收到毛越东委托其向苏州交行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是毛越东用来归还其在天

天亿达公司主张毛越东提供的2010年11月29日与任丹妮、捷视飞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委托收款书》是伪造的,天亿飞公司于2010年11月27日收到毛越东委托其向苏州交行支付的100万元款项,是毛越东用来归还其在天亿飞公司的借款。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并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其证明事项也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无关,天亿达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证据是伪造的。天亿达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六)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天亿达公司主张本案可以行使抵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本案中,毛越东对天亿达公司所称的债务并不认可,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毛越东对天亿达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二审判决已释明天亿达公司可以在本案诉讼外另行主张。因此,天亿达公司要求抵销的条件并不具备,二审判决对天亿达公司主张的债务抵销未予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天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