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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二)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问题。吴城公司依约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在宏成公司再三延期完工违约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根据谅解协议的约定,判令宏成公司赔偿吴城公司损失160万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问题。吴城公司依约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在宏成公司再三延期完工违约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根据谅解协议的约定,判令宏成公司赔偿吴城公司损失160万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宏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冶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