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崔绍武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未经调解径行判决。鉴于崔绍武的此项申请理由明显不符合“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法定情形,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崔绍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绍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张 纯 审判员 肖宝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