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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宇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三亚天长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三、生效判决判令天长公司向中宇行公司赔偿140万元经济损失有法律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三、生效判决判令天长公司向中宇行公司赔偿140万元经济损失有法律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方对守约方赔偿损失不限于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履行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等。本案中天长公司对其无权解除《代理销售合同》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尽管中宇行公司最终能否完成合同履行义务,取得多少佣金确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并不能由此否认中宇行公司基于对合同的合理期待和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本案《代理销售合同》第八条第2项还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向对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天长公司在中宇行公司履行《代理销售合同》,并取得一定宣传推广效果时,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随意否定中宇行公司对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和信赖,有违交易诚信。如果认为天长公司解除合同后赔偿损失范围仅仅限于中宇行公司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对中宇行公司则明显不公。天长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对中宇行公司造成的利益损失较大,二审酌情判令天长公司只支付140万销售佣金,已经考虑了本案具体情况,兼顾了天长公司的利益。

四、生效判决并未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由于中宇行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金额已经是基于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事实计算所得,故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解除合同的请求。二审判决支持了中宇行公司要求天长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必然要解除《代理销售合同》。因此,二审判决解除《代理销售合同》并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综上,申请再审人天长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亚天长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祥壮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