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诉讼时效。赵君芝于2001年3月向符纯孝借款后,同年即作出以向符纯孝租房的租金冲抵欠款的安排,后又以向他人出租房屋所得租金还款,这说明其一直同意履行还款义务;赵君芝于2006年9月6日接受广州市公安局天园街派出所询问时再次确认借款50万元。诉讼时效因赵君芝同意还款、确认债务而中断,最终从2006年9月6日中断时起重新计算。符纯孝于2007年8月7日起诉,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赵君芝以符纯孝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二审审理程序。符纯孝在一审中提交《法律意见书》明确撤回对天河城镇发展中心、源鸿房地产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按照符纯孝部分撤诉处理,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赵君芝承担还款责任是基于其为借款人,而不是基于其是天河城镇发展中心的股东。赵君芝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将天河城镇发展中心的其他股东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君芝、刘德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君芝、刘德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方 审 判 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