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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鲁能仲盛置业(青岛)有限公司与仲圣控股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被上诉人仲圣控股答辩称:(一)本案系在山东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涉诉项目属于大型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规模、知名度及本案当事人皆在山东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中,麦岛

被上诉人仲圣控股答辩称:(一)本案系在山东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涉诉项目属于大型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规模、知名度及本案当事人皆在山东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中,麦岛居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青岛市有市场示范性和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二)本案标的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答辩人一亿元的起诉标的和其他诉讼请求皆是具体、明确的,一亿元的诉讼标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诉讼标的暂定一亿元,具体诉讼金额以最终审计为准”,属于人民法院认可的最终以司法审计为准的常用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关于本案的诉求能否一并审理以及在没有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能否主张利润分配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而不是程序审查范围;(四)即便本案应由下级法院进行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也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充分且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两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圣控股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虽然涉及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权、委托代理销售经营权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效力等,但这些诉求均系基于合资法律关系中的股东权提起的,不应将其视为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两上诉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一并受理了四个不同性质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仲圣控股在起诉状第二项中有关利润分配的诉讼请求虽然提出“暂计100,000,000元人民币”,但在括号后又明确“具体数额以司法审计结果为准”,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应认为属于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鲁能集团有关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仲圣控股提出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并非程序问题。该诉讼请求本身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上诉人鲁能集团有关“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利润分配之诉,法院理当不予受理,更不应将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仲圣控股恶意提高诉讼标的额,从而规避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此外,上诉人青岛仲盛虽然主张《青岛市李村河口以北填海造地建设业主码头及仓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相关纠纷可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综上,本案纠纷由一审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和做出判决。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奚向阳

代理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