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虽名为股权转让合同,但同时涉及债权转让,宝宜公司作为债务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未经实体审查,即以宝宜公司无须承担权利义务为由将其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有欠妥当,应予纠正。本案的被告在广东省有可供扣押财产,故广东高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梦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