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我国对因位于我国领域内的不动产而发生的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不适用该条规定。对不动产位于我国领域外的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也没有规定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确定管辖。林金珠、林飞腾、林婷婷主张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本案原告陈洋的诉讼请求为解除不动产转让合同、返还转让款项,讼争的主要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且本案涉及我国公民的利益,由我国法院审理并不存在不方便管辖因素。林金珠、林飞腾、林婷婷关于本案应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情形。林金珠、林飞腾、林婷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金珠、林飞腾、林婷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