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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华泰堂制药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东吴医药有限公司、珠海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李冰梦、钟世勇、珠海市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本院认为,珠海中院已就霸州制药对李冰梦、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霸州制药对李冰梦、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而霸州制药并未提起上诉,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霸州制药未对上述

本院认为,珠海中院已就霸州制药对李冰梦、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霸州制药对李冰梦、永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起诉,而霸州制药并未提起上诉,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霸州制药未对上述裁定提出再审申请,且现霸州制药仅请求东吴公司和博康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未明确请求钟世勇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现争议的焦点是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是否对霸州制药对东吴公司享有的债权构成共同侵权。

自霸州制药申请再审的理由来看,其认为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主要有两个:其一,博康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取自东吴公司,系东吴公司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而来,且博康公司生产的蚓激酶肠溶胶囊的原批准文号(97)卫药试字X-44-2也来源于东吴公司的蚓激酶胶囊批准文号(97)卫药试字X-44-2,既然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被登记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就应认定博康公司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药品批准文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且有关责任人员亦涉嫌犯罪。由于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违法行为造成《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药品批准文号被侵占和冒名使用,且对此该两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故对霸州制药的债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对霸州制药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二,东吴公司所有的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被博康公司长期侵占,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对此亦存在恶意串通,故应认定二者对霸州制药的债权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对霸州制药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霸州制药以其债权受到侵害为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被登记为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而博康公司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药品批准文号系东吴公司通过向有关药品监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而来,博康公司通过东吴公司以变更企业名称的方式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药品批准文号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均非本案的审查范围。在具体行政行为经法定程序被撤销之前,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霸州制药未经法定程序请求有权机关撤销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即请求认定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并进而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合同债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具有相对性,在不能实现时,原则上仅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现霸州制药未向东吴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以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为由主张由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既未能证明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未能证明其债权不能实现与博康公司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药品的批准文号之间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故原审对其主张东吴公司与博康公司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霸州制药提出的东吴公司的机器设备被博康公司长期侵占而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因霸州制药并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并且东吴公司的机器设备是否被博康公司侵占而损害其权益,应由东吴公司提出侵害其所有权的主张,而不应由霸州制药提出侵害其债权的主张,只有在东吴公司不主张该权利而无法履行其对霸州制药的债务时,霸州制药才能以行使代位权为由起诉博康公司,但此时已与本案属两种不同的诉讼。

综上,霸州制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霸州华泰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代理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梦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