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组负责人陈迺赓代表上海永固公司参加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原审查明,2008年6月19日,上海永固公司董事会决议组成清算组委员会,由陈迺赓担任主任,代表清算组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上海永固公司由清算组委员会主任陈迺赓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时代科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时代科普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方 审 判 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