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程序问题。本案系集嘉纺织与集嘉集团之间的借贷纠纷。集嘉国际出具的欠条并不是认定集嘉集团与集嘉纺织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据,二审法院没有追加集嘉国际为本案第三人,并不影响根据其他直接证据对集嘉纺织与集嘉集团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集嘉集团并无充分证据推翻上述认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徐嘉伟代表集嘉集团和集嘉国际分别签署了函件和欠条,徐嘉伟系集嘉国际的股东,也是持有集嘉集团99%股份的控股股东,其对签名和签章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定欠条的真实性并无明显不当。原审判决还认定,集嘉纺织与集嘉国际之间是否存在该笔应收款项的原始财务资料,以及该债权的原始形成,与本案借贷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认为,集嘉国际与集嘉纺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集嘉国际与集嘉集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集嘉国际就其与集嘉纺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另案诉讼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亦可以通过另案诉讼予以保护。 综上,集嘉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集嘉国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集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集嘉国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