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所调取证据并非认定相关事实的唯一证据,并未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不属于法律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综上,华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香港华锦海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