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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华锦海运有限公司与广州辉锐进出口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所调取证据并非认定相关事实的唯一证据,并未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但所调取证据并非认定相关事实的唯一证据,并未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不属于法律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综上,华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香港华锦海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