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审判决驳回巨源公司的反诉请求理据充分。1.关于延误工期违约金问题。双方在《补充协议书》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期限作了变更,《补充协议书》约定2010年7月20日完成商服主体及全部装修,而非约定在此前竣工验收,巨源公司关于铁龙公司未按期完工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故巨源公司主张铁龙公司违约,延误了工期,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巨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向铁龙公司送达过相关的质量保修通知书或要求铁龙公司对涉案工程予以维修的相关证据,故对巨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3.关于占铺损失及供暖费问题。《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向甲方交钥匙。”巨源公司违约未付清全部工程款,铁龙公司占有商铺有合同依据。对于铁龙公司占有商铺期间发生的取暖费等费用,应由巨源公司承担。4.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问题。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巨源公司对铁龙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亦予以签收。巨源公司关于要求铁龙公司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巨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 国 献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黄 年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