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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仁同心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大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万御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众仁同心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虎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向齐,男,汉族,北京交通大学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众仁同心商贸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韩虎威,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向齐,男,汉族,北京交通大学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延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冰,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延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冰,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万御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延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冰,辽宁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众仁同心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万御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众仁同心商贸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大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万御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