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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由于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Ra为2.65μm-3.417μm,落在对比文件附件2中记载的“实测Ra为2.47μm-3.53μm”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因此,附件2中的“Ra为2.47μm-3.

由于涉案专利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Ra为2.65μm-3.417μm,落在对比文件附件2中记载的“实测Ra为2.47μm-3.53μm”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因此,附件2中的“Ra为2.47μm-3.53μm”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此外,附件2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基带,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基带为钢带、铜带、不锈钢带、钢箔等的并列技术方案。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记载了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方案已经被上述民事判决书所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确有不当,网讯公司就此所提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但二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判定结论正确,因此,二审判决对本案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网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