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查认为:一、山东高院对于本案仲裁程序实质上是否适用了已废止的2006年仲裁规则并未调查核实,仅依据《仲裁受理通知》表述的“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认定本案仲裁适用了已废止的2006年仲裁规则,显属不当。同时,对适用2006年仲裁规则或2008年仲裁规则在本案仲裁程序方面是否存在实质差别、是否实质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问题,亦未作审查认定。若适用2006年仲裁规则与适用2008年仲裁规则在本案的具体仲裁程序上并无实质差别,或者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并无实质影响,则不应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二、山东高院对于延长仲裁审理期限是否经过审批程序问题,未向淄博仲裁委调查核实,且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审批程序是仲裁机构应遵循的内部规则,并非当事人可以主张的程序权利,是否经过审批不影响仲裁程序和结果的正当性,故不应以其作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执行的事由。 综上,山东高院49号裁定认定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并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存在对法律条文的不当理解,应予撤销。山东高院应遵照本院裁定意见,就圣发公司提出的全部复议理由,进行重新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执复议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黄文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