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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东源实业总公司与山东圣发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仲裁执行案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本院审查认为:一、山东高院对于本案仲裁程序实质上是否适用了已废止的2006年仲裁规则并未调查核实,仅依据《仲裁受理通知》表述的“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认定

本院审查认为:一、山东高院对于本案仲裁程序实质上是否适用了已废止的2006年仲裁规则并未调查核实,仅依据《仲裁受理通知》表述的“本案仲裁程序适用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认定本案仲裁适用了已废止的2006年仲裁规则,显属不当。同时,对适用2006年仲裁规则或2008年仲裁规则在本案仲裁程序方面是否存在实质差别、是否实质影响当事人程序权利问题,亦未作审查认定。若适用2006年仲裁规则与适用2008年仲裁规则在本案的具体仲裁程序上并无实质差别,或者对当事人程序权利并无实质影响,则不应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二、山东高院对于延长仲裁审理期限是否经过审批程序问题,未向淄博仲裁委调查核实,且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审批程序是仲裁机构应遵循的内部规则,并非当事人可以主张的程序权利,是否经过审批不影响仲裁程序和结果的正当性,故不应以其作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而不予执行的事由。

综上,山东高院49号裁定认定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并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存在对法律条文的不当理解,应予撤销。山东高院应遵照本院裁定意见,就圣发公司提出的全部复议理由,进行重新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执复议字第49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代理审判员  范向阳

代理审判员  黄文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