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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五)关于二审判决天工集团承担质量赔偿责任220万元、工程拆除费用35万元是否缺乏证据支持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争执工程价款为2888099.3元,考虑宛城区信用社使用争执工程近10年中的出租收益、使用不当发

(五)关于二审判决天工集团承担质量赔偿责任220万元、工程拆除费用35万元是否缺乏证据支持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争执工程价款为2888099.3元,考虑宛城区信用社使用争执工程近10年中的出租收益、使用不当发生火灾及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等因素,综合本案客观情况,酌定天工集团赔偿宛城区信用社220万元。二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是根据工程价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物出租收益和火灾损坏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予以维持。至于拆除费问题,二审判决由天工集团拆除,如逾期不拆除,支付拆除费35万元。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该工程必须拆除,二审判决天工集团承担拆除费并无不当。天工集团认为目前拆除市场无需支付拆除费。天工集团是建筑企业,可以依据二审判决组织拆除而不需支付拆除费。

(六)关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鉴定费的分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情况,决定天工集团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20%,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鉴定费,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鉴定,鉴定的结论也证实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二审判决天工集团承担一半的鉴定费,并无不当。

综上,天工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文学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