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不服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审查的焦点在于一审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条件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的条件没有变化。一审原告北京佳程公司诉称,其通过香港佳程公司北京代表处借给香港佳程公司2.1亿元,后该笔款项被仲量联行公司实际使用,其起诉是为了追还该款项,这说明北京佳程公司与本案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北京佳程公司以香港佳程公司、香港佳程公司北京代表处以及仲量联行公司为被告提起借款之诉,这说明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北京佳程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亦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北京佳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北京佳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北京佳程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