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乾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谷里公司的停工损失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不存在乾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关于停工损失问题,谷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即使存在停工损失,也不是乾豪公司造成的。至于谷里公司提出的看护费问题,谷里公司没有与乾豪公司协商好工程交接事宜,在人民法院做出解除合同的判决之前,谷里公司有看管工程的义务,看护费应由谷里公司承担。 综上,谷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文学 审 判 员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