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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晨宇机械有限公司、唐山金地重型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利澳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琳,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73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琳,北京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晨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地重型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利澳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晨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公司)、唐山金地重型水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唐山利澳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首建公司与晨宇公司、金地公司、利澳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